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袁丹吉:中美知识产权那点儿事儿

发布时间:2017-12-15
责任编辑:刘喆
来源:bt365的网址

摘要:近日,芝加哥的约翰马歇尔法学院、中国知识产权资源中心主任、(乐博)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律师袁丹吉就中美两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区别、中国企业赴美申请专利的注意事项,以及目前美国专利交易情况等问题。

  

  近日,芝加哥的约翰马歇尔法学院、中国知识产权资源中心主任、(乐博)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律师袁丹吉就中美两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区别、中国企业赴美申请专利的注意事项,以及目前美国专利交易情况等问题,接受了bt365的网址(www.www.bjmrms.com)采访。

  CNIPR:袁律师,您在美国从事多年的中美知识产权研究和教学工作,美国最近一次专利法修改和以往有哪些不同,哪些内容值得我们注意?

  袁律师:AIA美国专利法案是美国最近一次比较大的修改,在2011年。这次改法有与中国相同的部分,就是在申请制方面。但中国企业到美国申请,应注意对专利授权后的无效程序有一个新的措施和处理方式,未来在美国取得专利后侵权方想要挑战专利无效的机会增加,而且目前效力很强。另外,对中国企业有利的一面则是,申请人以前多半是指发明人,美国为了跟世界接轨,申请人是企业可以帮助发明人签署文件等做申请,这是一个很大的便利之处。

  CNIPR:改法之后美国的先申请制度和中国的先申请制度有哪些区别?

  袁律师:美国愿意保留先发明人的概念,虽然是先申请制度,但强调一点就是先发明人的申请制度。区别在于,美国还是会看先申请日,但假设一天中有两位以上的发明人说对某项专利进行了申请,美国会有另一种机制去探讨,谁应该是第一发明人谁又是第一个先申请的。例如:某发明人在公开场合揭露自己的发明,美国会给此人1年的宽限期去做申请,如果期间听到发表揭露的人去做申请的话,虽然是他先申请,但在之后探讨中发现是听从于另外一个人,也就是真正发明人的信息话,美国会把后申请人驳回。这是和中国不一样。

  CNIPR:美国专利交易如何进行?美国专利交易市场现状如何?

  袁律师:大部分交易是申请人、专利权人在取得专利后,私下去接洽、讨论,买卖许可。对于上市公司来说,要上报美国证券管理机关。多数是通过交易平台的方式两方协商。众所周知的交易都是在专利授权以后,实际上有些专利交易从专利审查过程中双方就已经开始了,由此专利申请到授权都可以为了这个交易而调整,已经成为一种常见模式。美国专利交易市场是通过事务所在中间协调双方(想收购一方与专利权人接洽)请专家评估价值,探讨风险完成的。

  CNIPR:中国企业赴美申请专利应注意哪些?

  袁律师:中国企业赴美申请专利多半是通过在中国的先申请到PCT阶段,再到美国国家阶段。在美阶段就要注意文件的翻译,注意翻译中特定的字眼,需要特别了解,美国是案例法,不同时间都有新案例产生,很多时候对字义的解释会因为案例法变成一个法律,后面到地方法院、337调查等都会引用这些词的意思和范围。其次,说明书部分要注意,还有就是时间点的问题,美国挤压案件很多,将近50多万个案子,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,调整进入时间。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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